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妻子构成重婚犯罪,丈夫索要精神损害赔偿?

时间: 2023-09-20 09:58 来源: 鹤峰县法院

“她离开家近20年了,对两个女儿不管不问,我一个人将两个女儿拉扯长大,她还犯了重婚罪,我要起诉她支付我精神损害赔偿金!”当事人陈某说道。这是鹤峰县法院走马法庭审理一起离婚案件过程中发生的一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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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案情:陈某(男)、洪某(女)1992年初经人介绍相识,不久确立恋爱关系,1992年5月登记结婚。婚后于1993年10月生育大女儿,现已成家立业,于2002年7月生育小女儿,现已工作。2004年洪某开始外出务工,因认为陈某对自己不好,遂与家里断了联系。2009年洪某开始在湖南省常德市与案外人邱某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。2023年6月,洪某被鹤峰县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。现陈某以洪某重婚、夫妻感情破裂为由,向鹤峰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,并要求洪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80000元。

裁判结果:走马法庭立案受理该离婚案件后,因洪某在恩施州内某看守所服刑,遂将庭审搬到了看守所。庭审过程中,洪某表示同意离婚,但不同意支付陈某精神损害赔偿金,二人调解未果。感情是婚姻的基础,夫妻双方应相互理解,加强沟通。陈某与洪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分居,互不往来,且洪某自2009年开始在湖南省常德市与案外人邱某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,于2023年6月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拘役3个月,足以证明陈某与洪某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,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继续维持此种夫妻关系毫无意义。鹤峰县法院对于陈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,依法予以支持。关于陈某要求洪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80000元的诉讼请求,洪某在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长期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,并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处刑罚,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,对陈某造成了较大的精神伤害,且自洪某离开家后,陈某独自抚养两个女儿长大成人,付出较多的心血。鹤峰县法院酌定洪某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为30000元。宣判后,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,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。

法官说法:

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是:  

1、一方必须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,这是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必要前提。严重过错行为限于以下情形:   
    (1)重婚,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
    (2)与他人同居,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,不以夫妻名义,持续、稳定地共同居住;
    (3)实施家庭暴力,指行为人以殴打、捆绑、残害、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,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、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;
    (4)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,即持续性、经常性地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,构成虐待;

(5)有其他重大过错。      
    2、另一方无过错,这是离婚损害赔偿构成的又一必要前提。所谓“无过错”,不是指另一方没有任何过错,而是特指另一方没有实施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重婚,与他人同居,实施家庭暴力,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行为。如果双方都有过错,如各自与他人重婚,或与他人同居,或遗弃、虐待家庭成员,则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而提出损害赔偿。   
    3、必须因严重过错行为导致了离婚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,人民法院不予受理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,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,不予支持。   
    4、必须因严重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损害。这种损害,既包括物质上的损害,又包括精神上的损害。

相关法条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
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 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,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

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果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
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:

(一)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;

(二)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;

(三)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;

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;

(五)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

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,应准予离婚。

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双方又分居满一年,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
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 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、照料老年人、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,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,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。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判决。

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 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:
  (一)重婚;
  (二)与他人同居;
  (三)实施家庭暴力;
  (四)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
  (五)有其他重大过错。